烟台物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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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物资回收企业应加强税务规范管理

2020-01-13 12:55:4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烟台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成了必然的趋势,那么针对烟台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税务的管理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针对废旧物资行业的问题回收企业可以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以降低税负。同时,也可以争取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此种做法存在着政策和实践上的障碍。

烟台物资回收

    根据我国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行业自此面临巨大的调整与挑战。其中,从散户手中收购废旧物资的回收企业处境危急,一方面散户不愿意去税局代开专票,即便代开,征收率仅为3%;另一方面生产企业向其收购时,要求回收企业开具17%(当时)的专票以供自己抵扣。如此,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空前沉重,加之2008年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国内市场亦受到影响,据报道,2008年下半年来85%以上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有库存积压,80%的回收网点关门,一些企业因库存物资价格下跌每月损失上百万。而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妥善的解决方法。

    由于进项不足导致增值税税负畸高,部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通过买票的违法行为解决,通过虚设交易环节,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而货物实际并不存在。这种现象一时频发,税务机关亦对此重点整治。但是,也有一些合法行为,在实践当中被错误得认定为虚开,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中明确:“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上述内容由烟台废旧物回收的企业代表刘总为大家讲解,以上问题如有疑问,请致电烟台佳华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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